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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住宅工程防水试验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日期:2009-09-10   浏览次数:   

建筑物渗漏问题一直是我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为有效地预防、解决这一渗漏质量通病,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甬鄞建[2008]030号的有关要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防水试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水试验部位: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屋面、露台、阳台、厕浴间、外墙及外门窗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蓄水或淋水等防水试验。


二、防水试验要求:


1、平屋面、露台、阳台、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全数做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隔4小时进行观测并书面记录,对渗漏部位作出标识。


2、坡屋面应全数做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少于2小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隔半小时进行观测并书面记录,对渗漏部位作出标识。


3、外墙、外门窗应全数做淋水试验,具体要求为:自上而下每三层(有挑檐的每层)设置一根直径为20mm的水平淋水管,距离外墙、外门窗表面距离300mm左右,喷水孔孔间距为100mm,孔径为3-4mm,喷水方向与水平方向成30度角左右,确保喷水出水口压力不小于0.4mpa,同时确保在外墙、外门窗表面形成水幕,喷水时间不少于6小时。建设、施工、监理、门窗生产厂家等单位应派专人每隔3小时进行观测并书面记录,对渗漏部位作出标识。


4、对上述1-3全数试验的项目,如出现渗漏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渗漏部位进行重新试验,直到无渗漏为止。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加强责任心,并及时掌握上述各项防水试验结果情况,包括各项试验的起止时间、渗漏情况、原因分析、处理措施以及重新试验结果等。


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将不断加强对防水试验的监督抽查,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防水试验或试验发生渗漏问题未作有效处理的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建筑工程防水试验结果作为工程功能性检测技术资料,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防水试验或渗漏问题整改达不到防水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本通知自200991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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