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落实购房财政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农[2010]108号),结合宁波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关于出具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的通知》(市房监[2010]1号)文件精神。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已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受理自住型(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出具鄞州区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如果符合购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家庭,可提供以下资料至鄞州区建设局大楼107室办理:
1、房产交易受理单;
2、购房人身份证件;
3、能证明购房人户籍及婚姻状况的资料:如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等;
4、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书(要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及本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均需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
2010年3月12日 |